查看原文
其他

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发布!要求创新财税分享机制,推进税收征管一体化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纲要》提出,到2025年,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取得实质性进展,全面建立一体化发展的体制机制。到2035年,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达到较高水平,成为最具影响力和带动力的强劲活跃增长极。

  

  《纲要》共有十二章内容,其中提到,将推进税收征管一体化,实现地方办税服务平台数据交互,探索异地办税、区域通办等众多财税内容。

  在创新重点领域一体化发展制度方面,《纲要》第十章第二节提出,创新财税分享机制。理顺利益分配关系,探索建立跨区域投入共担、利益共享的财税分享管理制度。推进税收征管一体化,实现地方办税服务平台数据交互,探索异地办税、区域通办。研究对新设企业形成的税收增量属地方收入部分实行跨地区分享,分享比例按确定期限根据因素变化进行调整。建立沪苏浙财政协同投入机制,按比例注入开发建设资本金,统筹用于区内建设。


  在推进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方面,《纲要》十一章“高标准建设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片区”第二节提出,实行国际运输自由。提升拓展全球枢纽港功能,在沿海捎带、国际船舶登记、国际航权开放等方面加强探索,提高对国际航线、货物资源的集聚和配置能力。进一步完善启运港退税相关政策,优化监管流程,扩大中资方便旗船沿海捎带政策实施效果,研究在对等原则下外籍国际航行船舶开展以洋山港为国际中转港的外贸集装箱沿海捎带业务。推动浦东机场与“一带一路”国家(地区)扩大包括第五航权在内的航权安排,吸引相关国家(地区)航空公司开辟经停航线。


  在完善配套制度和监管体系方面,《纲要》第十一章“高标准建设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片区”第三节提出,创新税制安排。探索实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税收制度安排。对境外进入海关围网区内的货物、海关围网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和服务实行特殊的税收政策。扩大新片区服务出口增值税政策适用范围,研究适当的支持境外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新片区税收政策。在新片区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重点产业领域的关键环节,研究税收支持政策。


  在完善多层次多领域合作机制方面,《纲要》第九章第三节提出,建立区域间成本共担利益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区域协调机制的作用,提升一体化发展水平。探索建立跨区域产业转移、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园区合作的成本分担和利益共享机制,完善重大经济指标协调划分的政府内部考核制度,调动政府和市场主体积极性。探索建立区域互利共赢的税收利益分享机制和征管协调机制,促进公平竞争。探索建立区域投资、税收等利益争端处理机制,形成有利于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和高效配置的良好环境。




知识链接规划范围包括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全域(面积35.8万平方公里)。以上海市,江苏省南京、无锡、常州、苏州、南通、扬州、镇江、盐城、泰州,浙江省杭州、宁波、温州、湖州、嘉兴、绍兴、金华、舟山、台州,安徽省合肥、芜湖、马鞍山、铜陵、安庆、滁州、池州、宣城27个城市为中心区(面积22.5万平方公里),辐射带动长三角地区高质量发展。以上海青浦、江苏吴江、浙江嘉善为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面积约2300平方公里),示范引领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以上海临港等地区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片区,打造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更具国际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特殊经济功能区。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


长按识别二维码

关注中国税务报微信公众号



摘自:新华社《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

责任编辑:张越 (010)61930078


  更多


快讯!新检举管理办法发布,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更便利

深入落实减税降费 拓展主题教育成果 把四中全会精神贯彻到税收工作方方面面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